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纪委(监察专员办)岗位职责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岗位职责
1. 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校内巡察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 坚守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学校党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监督,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督促推动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督促学校党委做好履责记实工作,推动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3. 经省纪委批准,协助初步核实反映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加大对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减存量、遏增量,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净化学校政治生态。
4. 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学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5. 对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选人用人、招生就业、科研经费、基建工程、后勤管理、资产经营、招标采购、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各级党组织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6.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学校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监察对象依据职权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7. 落实“三为主”要求,明确学校二级单位纪检工作职责、权限和机制,提供支持保障,加大指导、检查、督促力度,压实监督责任。
8. 负责对学校纪检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权限
1.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参加校学校党委常委会,可以列席校长办公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2.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从动议酝酿阶段参与学校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按规定对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3.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可以约谈学校党委管理人员,查阅或者复制学校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信息系统数据等材料,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力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应当与党委管理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原则上一个年度内要实现对中层正职廉政谈话全覆盖。
4.对学校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可以按照程序经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向二级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在1个月内报送具体方案,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适时组织开展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在调查学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向省监委提出指定管辖建议,按程序由省监委或其指定的下级监察机关办理。
6. 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依法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需要使用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的,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协助实施;需要使用限制出境措施的,直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实施。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
7.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查办学校党委管理的重要人员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对学校党委管理的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必须事先向省纪委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