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顾梦苏发布时间:2017-09-13浏览次数: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差旅费列支渠道

(一)教学差旅费在学校核定下拨的业务费中列支。教学专项从对应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科研差旅费在相应的项目经费中列支,节约开支,合理使用。

(三)行政差旅费在学校核定下拨的部门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行政办公经费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

第四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一)正、副校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正高职称人员选乘交通工具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其余工作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需附书面说明,由所在院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开私家车出行,任何与私家车出行的相关费用财务不予报销。省内出差如遇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往来直达出差地点的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附件2)。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校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及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费标准包干使用,其中西藏、新疆、青海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20元,其余均为100元(见附件1)。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合作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提供机票(或电子行程单)、登机牌和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差旅费报销一事一报。

第二十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出差的,需提供正式的会议、培训通知或有效证明(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教职工调研等事由出差的,出差报销需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时应提供调研说明(包括调研时段、人员、调研的主要目的或议题、调研成果或其他证明材料),调研说明需签字盖章或对方单位出具的调研证明(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使用公车、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其它类型的补助费

(一)享受野外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出差补助。

(二)因合作科研等原因经批准长期(20天以上)在外出差的人员,按标准减半给予补助费。

(三)其它类型出差,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可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所在单位盖章后由财务处长签字,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以及来回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院部、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中层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所在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院部、部门负责人应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务部门对全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院部、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审计、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学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出国(境)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

(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院士

正副校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2

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

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

相当职

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00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南京市苏州市

无锡市常州市

镇江市

900

490

380

 

 

 

 

 

徐州市淮安市

盐城市连云港市

宿迁市扬州市

泰州市南通市

900

490

36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